四川发挥资源优势 打响少数民族村寨品牌******
中新网成都1月4日电 (王利文 何芦恒 高嘉琪)作为西昌火把节体验点之一的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白庙村,近年来依托独有的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业,网红民宿、民族文化演艺中心等“网红打卡地”与山水、稻田的诗画乡村相映成趣。白庙村彝家美食农家乐老板丰福全透露:“节假日每天能接待四五桌人,一年至少收入七八万元。”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凝聚着民族文化的历史结晶,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村寨风貌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紧密衔接,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窗口和有效载体。近年来,四川积极发挥少数民族村寨资源优势,推进民族地区全域旅游与生态经济发展“多点开花”,带领当地居民吃上了“旅游饭”。
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的藏族特色建筑。 唐启浩 摄游客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羊茸村游玩。 唐启浩 摄羊茸村妇女在做民宿管家,正与游客交流。 唐启浩 摄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是川西高原最早启动乡村旅游的涉藏区县之一。矗立于山野的碉楼藏寨是丹巴县最具嘉绒藏族特色的乡村风光,“大渡河第一城”“中国最美景观村落”“美人谷”等旅游形象品牌已成为其代名词。丹巴罗布民宿位于丹巴县甲居镇甲居二村,红白相间的院墙和别致的碉窗展现着嘉绒地区古老的建筑文明。看着停满自驾游游客车辆的院子,返乡创业的老板罗布很是感慨:“发展特色民族村寨,不仅提高了收入,也弘扬了我们嘉绒藏族古老的文化。”
“游客在藏寨感受锅庄舞蹈、体验藏绣和酿酒技艺、参与赛马节等活动。”甲居二村党支部书记曾明富介绍,村中像罗布民宿这样特色鲜明的独栋嘉绒藏寨有50余户。旅游旺季,全村每天要接待上千名游客,日收入超过20万元。
在广袤的四川民族地区,一个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像一粒粒珍珠串起乡村振兴的美丽图景。在被誉为“向幸福出发之地”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羊茸村是嘉绒藏族聚居村,曾因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艰苦。2013年,在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支持下,500万元民族类专项资金投入到当地民族村寨建设。如今的羊茸村,完成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旅游业的转型,2021年旅游总收入达638万元。
据羊茸哈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运营总监诺布卓玛介绍,客人喜欢体验当地文化和生活方式,亲手磨青稞、做糌粑,去山谷徒步、野餐、放牛、种地。“我们根据市场需要推出了特色体验项目和特色住宿,非常受欢迎。”
在大力推进全域旅游的当下,像羊茸村这种依靠旅游发展致富的民族村寨正在四川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截至2020年底,四川有124个村寨被国家民委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2021年,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聚焦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加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力度,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100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随着四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