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选数学人的自学之路
彭实戈: 那个时候主要是靠自己学。开始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但现在想起来依然觉得是一段难忘的回忆。那时候号召知青下乡,我们下乡以后,在农活不忙时,我会每天抽出四五个小时来读高等数学。下乡的地方没有电,只能点油灯,在旧墨水瓶里倒上煤油,用棉花卷成卷塞进去,这样就有了一个小煤油灯,时间多晚也不怕,有时候一口气看书到12点,这样去学习学了差不多两年的时间。
对不起,老师已经教不了我了
彭实戈: 高考对我来说不是太难,我学到的知识远远超出高中的水平。我在山东大学的时候,就经常待在图书馆里,学生们的水平参差不齐,有很多非常强的人,但是大部分是数学基础还没打牢的人,上课的时候也需要照顾他们。当时我不去上课,自己去图书馆看书,对学校来说也是比较难办的。为难的点在于,我这种方式不知道算不算一种教学,好在当时强调教学改革,自己去学习,是不是也可以算是一种教学改革,当时也拿不准,所以学校也没禁止我不去上课。
“数学枯燥?我没觉得啊”
彭实戈: 大家都说数学是非常枯燥的,我没有这个感觉,我初中二年级以后就开始喜欢上几何学了。一般情况下,数学是以考试为驱动的,和以兴趣为驱动的完全不一样,真正学数学,是你得自己给自己出题,不是别人给你出题。
出品人
杨 谷
总监制
宋乐永
总策划
战 钊 宋雅娟
统筹|编导
宋雅娟 蔡 琳
文 案
蔡 琳谢 芸
摄 像
肖春芳
制 作
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联合出品
中国科协科普部、光明网、哔哩哔哩、未来科学大奖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