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外籍女婿”张振汉的新年愿望:将“移动的家”驶向全球******
中新网济宁2月2日电 题:“外籍女婿”张振汉的新年愿望:将“移动的家”驶向全球
作者 吕妍
“在马来西亚我们也会过华人新年,习俗与中国南方比较相似。”马来西亚华人张振汉(Chong Chern Han)已连续8年留在山东济宁过年,除了包饺子、发红包等,身为“外籍女婿”的张振汉也将马来西亚华人庆祝新年特有的菜式“捞鱼生”带到了济宁的餐桌上,用以祈求来年好运发财。
2008年,张振汉被其所在的美国公司外派到深圳出任产品技术和质量监理,第一次来到中国的他看到了中国的发展潜力,便决定留在这里创业。2014年,他来到妻子的老家济宁定居,并与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养训一起成立了山东奥斯登房车有限公司,就此架起了中国与国际房车合作的桥梁。
“房车也被称为‘移动的家’,能帮许多人实现环游世界的梦想,现在我成为了一名‘筑梦者’。”张振汉表示,中国作为全球私家车最多的国家,房车的保有量约20万辆,而美国则在1400万辆以上。近几年,露营经济快速发展,中国房车拥有量也呈现增长态势,作为新兴的消费市场在中国有着非常大的潜力。“宏观来看,中国房车市场预计3年到5年会迎来一个快速增长期,我期待中国的房车产业能冲进全球前几位。”
图为山东奥斯登房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房车。 受访者供图“中国具备很多生产房车的优势,例如钢材、木材等资源丰富,中国的技术人员学习能力也很强,现在我们的团队已经完全本土化了。”张振汉说,创业之初推出的产品不符合当地人的生活需求,此后,公司每年都会派技术人员到海外去学习、考察。“我们对产品的改良贯穿在每一天,现在我们的产品也越来越符合国际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张振汉带领团队先后研发30多款房车产品,拥有发明专利8项,外观、实用新型等专利69项,年产房车500多辆,在中国房车领域发展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尤其在智能一体化越野房车和智能野营房车的产品研发上填补中国国内空白。
“山东对外商和外资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我也会推荐朋友来这里投资兴业。”张振汉说,从最初办个证件跑几个部门到现在办事效率大幅提升,政府提供“店小二”式的服务,业务办理实现数字化,每年都能收到新政策,城市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张振汉表示,公司目前正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将探索制造“远征式房车”,以更高端的技术打通全球房车市场。未来,公司将持续深耕国际市场,探路中国市场,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效率增加产能,让房车越开越远,开向全球。“新的一年,我希望中国发展的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和平、和谐,我也将继续做好房车事业,和中国企业家携手合作共赢,让中国房车驶向世界。”(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